(2010)锦江民初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罗治刚与胡建民、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治刚,胡建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856号原告罗治刚,男,汉族,1975年4月21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射洪县,现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代理人徐芳秀,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进,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建民,男,汉族,1958年8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何永祥,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老马路14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侯志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治刚与被告胡建民、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治刚于201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治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治刚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文彬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张孝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