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民抗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瑞安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与陈小英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瑞安市市政工程管理处,陈小英,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抗字第118号抗诉机关: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瑞安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法定代表人戴化。原审被告:陈小英。原审原告瑞安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与原审被告陈小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瑞安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5日作出(2008)瑞民初字第512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11月16日,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温检民行抗字(2009)257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此页无正文)院 长 崔盛钢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代书记员 陈作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