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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商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孙培苗与应小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培苗,应小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537号原告:孙培苗,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暨阳街道大侣孙家村。委托代理人:孙英,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应店街镇大石岭村。被告:应小玲,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暨阳街道应山村应山小区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培苗与被告应小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培苗于201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培苗以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培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依法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孙培苗负担。审判员  孙永武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王汝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