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商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孙培苗与应小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培苗,应小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537号原告:孙培苗,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暨阳街道大侣孙家村。委托代理人:孙英,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应店街镇大石岭村。被告:应小玲,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暨阳街道应山村应山小区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培苗与被告应小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培苗于201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培苗以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培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依法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孙培苗负担。审判员 孙永武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王汝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