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7002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许志超与王忠林、陈松芝等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志超,王忠林,陈松芝,吴更红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7002号原告许志超,经商,住安徽省枞阳县金社巷桃山村鲍庄组5号,现住义乌市稠城街道东田王村6号。被告王忠林,经商,住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畈田王村4组。被告陈松芝,经商,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畈田王村4组。被告吴更红,经商,住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东田王村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志超诉被告王忠林、陈松芝、吴更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志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陈晓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