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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7002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许志超与王忠林、陈松芝等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志超,王忠林,陈松芝,吴更红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7002号原告许志超,经商,住安徽省枞阳县金社巷桃山村鲍庄组5号,现住义乌市稠城街道东田王村6号。被告王忠林,经商,住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畈田王村4组。被告陈松芝,经商,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畈田王村4组。被告吴更红,经商,住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东田王村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志超诉被告王忠林、陈松芝、吴更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志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陈晓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