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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碑民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陕西东方拍卖有限公司与陕西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韩俊泰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东方拍卖有限公司,陕西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韩俊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保字第23-2号申请人陕西东方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劳动南路**号锦绣华庭****室。法定代表人俞骏豪,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陕西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东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韩俊泰,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韩俊泰,陕西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因申请人陕西东方拍卖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韩俊泰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俞骏豪用其名下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于2009年11月11日作出(2009)碑民保字第23-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俞骏豪名下坐落于西安市莲湖区双仁府南区1号楼2栋3F101号西安市房权证莲湖区字第1100108003Ⅲ-48-2-3F101~1号房屋产权的过户手续。现申请人陕西东方拍卖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韩俊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且已执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俞骏豪名下坐落于西安市莲湖区双仁府南区1号楼2栋3F101号西安市房权证莲湖区字第1100108003Ⅲ-48-2-3F101~1号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陕西东方拍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俞骏豪名下坐落于西安市莲湖区双仁府南区1号楼2栋3F101号西安市房权证莲湖区字第1100108003Ⅲ-48-2-3F101~1号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查封。审 判 长  马利群审 判 员  杨 波代理审判员  惠海光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陶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