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宝渭法民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西府宾馆有限公司诉段杰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宝渭法民初字第427号原告宝鸡西府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中山西路。法定代表人张玉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涛,男。被告段杰,男,住宝鸡市渭滨区公园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西府宾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段杰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鸡西府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宝鸡西府宾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西府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原告宝鸡西府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80元,其余18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许小辉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赵鹏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