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苏0281执6106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20-05-18
案件名称
泗阳县恒远物流有限公司与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泗阳县恒远物流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281执6106号申请执行人:泗阳县恒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裴圩镇和平路14号。法定代表人:陶秀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解学成,泗阳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2504195412,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延人,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泗阳县恒远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泗阳县恒远物流有限公司依据本院生效的(2018)苏0281民初1728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付运输费346680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250元,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或报告财产、到庭接受询问。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及按期到庭接受询问。为此,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完成了下列调查事项:1、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除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未被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经不动产查询,被执行人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下列不动产:位于江阴市【权证号:澄土国用(2008)第6759号】;位于江阴市侧【权证号:澄土国用(2008)第6754号】;位于江阴市【权证号:澄土国用(2013)第17117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坐落于江阴市(权证号:fxk10052528);坐落于江阴市(权证号:fqy10008610);坐落于江阴市(权证号:fxk10047294);坐落于江阴市(权证号:fxk10052526);坐落于江阴市;坐落于江阴市;坐落于江阴市的房产。上述不动产均已抵押给了银行及他人,并被他案查封,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不动产登记信息;3、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该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也已被多案查封,暂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调查、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决定书、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苏0281民初172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俊审判员 王杰兵审判员 包 彬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徐晓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