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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建商初字第0150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孙小汉与被告高阿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小汉,高阿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商初字第0150号原告孙小汉。委托代理人田芳,江苏盐城盐海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阿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小汉与被告高阿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小汉于201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小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小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小汉负担。审判员  王磊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王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