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台民终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尹甲、尹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甲,徐某某,尹乙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台民终字第1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尹甲。委托代理人祁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原审被告尹乙。委托代理人苏某某。上诉人尹甲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临海市人民法院(2009)台临民初字第19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临海市人民法院(2009)台临民初字第196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临海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454元退还给上诉人尹甲。审判长 郭 晓 明审判员 王文兴审判员朱贤和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沈 杭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