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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平商初字第1676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陶××与屈××、平湖××××时代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屈××,平湖××××时代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1676号原告:陶××。委托代理人:沈××。被告:屈××。被告:平湖××××时代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街道当××路××号××室。法定代表人:屈××。本院在审理原告陶××与被告屈××、平湖××××时代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诉讼费2820元,由原告陶××负担。审判长 万   卫   忠审判员 钱强敏审判员张雷平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陈   丽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