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拱民初字第1694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谢红德与姚剑峰、赵祥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红德,姚剑峰,赵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民初字第1694号原告谢红德。被告姚剑峰。被告赵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红德诉被告姚剑峰、赵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红德于201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红德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红德撤回对被告姚剑峰、赵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谢红德负担。审 判 长 邵永强人民陪审员 胡亦安人民陪审员 马建华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代书 记员 鲁滟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