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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骆能文与浙江强勇拉链有限公司、吴华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能文,浙江强勇拉链有限公司,吴华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113号原告:骆能文,大陈镇郎坞村33号。委托代理人:胡光明。被告:浙江强勇拉链有限公司。青口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华斌。被告:吴华源,江东街道石塔头村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骆能文与被告浙江强勇拉链有限公司、吴华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骆能文于201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能文以本案实体问题解决为由提出撤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能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骆能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 飞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