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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临民初字第2893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孟某与郑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郑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临民初字第2893号原告:孟某。委托代理人:许某某。被告:郑某甲。原告孟某为与被告郑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11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孟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许某某、被告郑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某起诉称:原、被告在外打工期间认识恋爱,于2××××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郑某乙,现年7岁,现就读小学一年级。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也无夫妻共同财产。因双方性格不合,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被告有网瘾,经常在网吧彻夜不归,原告曾多次劝阻无果。被告毫无家庭责任心,对原告及儿子不闻不问。在儿子生病住院期间,被告也未尽到照顾义务。2009年农历正月以后,双方就开始分居生活,儿子随原告一起生活。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起诉: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郑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500元生活费某某子独立生活止,合计人民币66000元。被告郑某甲答辩称:对原告诉称的双方在外打工期间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郑某乙,现就读小学一年级,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等事实没有异议。儿子现全托在张家渡镇中心小学。婚后,双方没有经常吵架,被告也没有网瘾,对家庭被告有尽到照顾的义务,被告平时经常寄钱给原告用。原告今年也在被告家过年的,不存在分居生活。在儿子住院期间,反倒是原告不来医院照顾儿子。双方有共同债务,被告为原告开店亏空了六万多元。现原告跟被告离婚的理由是原告外面有人。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有和好的可能,被告不同意离婚。针对被告的辩称,原告认为:儿子现全托在张家渡镇中心小学事实。原告今年没有在被告家过年。被告称为原告开店亏空了六万多元不事实。原告在临海开店是跟被告哥哥合伙的,而2万元的资金是被告父亲出的,而原告在杭州开店的2万元,也是原告自己从原告姐那拿的,被告经手的六万元是不存在的。经审理,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被告在外打工期间认识恋爱,于××××年××月××日自愿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郑某乙,现就读小学一年级。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的一致陈述,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结婚证、被告及婚生儿子的户口簿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的标准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案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应有一定的夫妻感情。本次诉讼中,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孟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100元,合计人民币40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0101040003235)审 判 长 王建平审 判 员 周幼萍审 判 员 陶开明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代书记员 李苹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