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浙0603执5127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20-03-31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绍兴柯桥乐天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绍兴柯桥乐天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603执512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00000500021094K。 法定代表人周建潮。 被执行人绍兴柯桥乐天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柯桥区柯桥笛扬路聚银国际商业中心6楼06001-060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085293227K。 法定代表人董振华。 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绍兴柯桥乐天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603民初106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0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绍兴柯桥乐天娱乐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包含申请执行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588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绍兴柯桥乐天娱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绍兴柯桥乐天娱乐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绍兴柯桥乐天娱乐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绍兴柯桥乐天娱乐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进行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绍兴柯桥乐天娱乐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另案对被执行人绍兴柯桥乐天娱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振华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并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控。同时已对被执行人绍兴柯桥乐天娱乐有限公司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603执51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审判长  靳豫玖 审判员  章亚伟 审判员  王炳江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钱水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