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民终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石月萍与浙江新昌振新密封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月萍,浙江新昌振新密封件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2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月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新昌振新密封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守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陶新民。上诉人石月萍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2009)绍新民初字第2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石月萍于2010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石月萍撤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石月萍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石月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单卫东审判员 楼晓东审判员 王安洁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吴银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