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栖执划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范学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学兰,刘孟柯,刘乃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栖执划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范学兰。申请执行人刘孟柯。被执行人刘乃祥。申请执行人范学兰与被执行人刘乃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栖霞市人民法院制作的(2004)栖刑初字第2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05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刘乃祥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乃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乃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乃祥之女刘彩红在你处6222031606000331265号账户上的存款1601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淑军审判员 徐福洲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衣富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