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咸刑终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徐守庆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守庆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咸刑终字第00067号原公诉机关渭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守庆,男,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09年10月2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渭城区看守所。渭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渭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徐守庆犯盗窃罪一案,于2010年1月21日作出(2010)渭刑初字7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徐守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守庆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现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守庆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守庆撤回上诉。渭城区人民法院(2010)渭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南文光代理审判员 刘宏刚代理审判员 张丽丽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石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