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1563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楼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楼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156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嵊州市鹿山路××号。法定代表人傅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任某某。被告:楼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告楼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认为,本案宜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王国祥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翁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