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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嵊商初字第1563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楼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楼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156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嵊州市鹿山路××号。法定代表人傅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任某某。被告:楼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告楼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认为,本案宜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王国祥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翁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