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锦江民初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仕刚诉四川省三佳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仕刚,四川省三佳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1015号原告王仕刚(系郫县汉荣石材经营部业主),男,196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荥经县。委托代理人程绍鹏,四川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娅琳,女,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四川省三佳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总府街15号B座5楼。法定代表人付玉平,四川省三佳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甘波,四川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江雄,四川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仕刚诉被告四川省三佳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仕刚于201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仕刚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仕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20元,由原告王仕刚承担。审判员 叶红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肖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