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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永商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英斌、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与胡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永商初字第503号原告:陈英斌,男,198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麻车头村玖厅路1幢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404250815。被告:胡海波,男,198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下大路村1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711211437。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英斌与被告胡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朱永革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代书记员 黄银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