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永商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英斌、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与胡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永商初字第503号原告:陈英斌,男,198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麻车头村玖厅路1幢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404250815。被告:胡海波,男,198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下大路村1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711211437。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英斌与被告胡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朱永革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代书记员 黄银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