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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观执恢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方某某、金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某某,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观执恢字第0002号申请执行人::方某某。被执行人:金某某。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帐户存款195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黄 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