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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81执18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20-03-24

案件名称

李华琼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华琼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781执1822号之一 移送执行机关江油市人民法院青莲法庭。 被执行人李华琼,女,汉族,生于1960年4月15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781民初316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上列移送执行机关移送执行被执行人诉讼费一案。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轮候查封其名下车辆,本案无处置权;扣划到位680.56元。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均未查控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11962.44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信用惩戒措施。经合议庭讨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川0781民初3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支付诉讼费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立即恢复执行,并且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规定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 强 审判员 廖万军 审判员 程仕俊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陈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