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温苍商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金花与陈香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花,陈香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商初字第2号原告:李金花,身份证号码330327196407140962,住苍南县宜山镇中市街61号。委托代理人:赵嘉炳,浙江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香弟,身份证号码33032719630815236x,住苍南县灵溪镇公园南路6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花诉被告陈香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花于201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元,减半收取117元,由原告李金花负担。审判员  林小巧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蔡成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