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苍商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金花与陈香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花,陈香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商初字第2号原告:李金花,身份证号码330327196407140962,住苍南县宜山镇中市街61号。委托代理人:赵嘉炳,浙江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香弟,身份证号码33032719630815236x,住苍南县灵溪镇公园南路6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花诉被告陈香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花于201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元,减半收取117元,由原告李金花负担。审判员 林小巧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蔡成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