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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商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元水与徐大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元水,徐大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442号原告:李元水,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浣东街道李村**号。委托代理人:徐飞彪,诸暨市暨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大炎,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暨阳街道徐家村***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元水与被告徐大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元水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大炎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李元水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大炎的起诉,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元水撤回对被告徐大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依法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李元水负担。审判员  蔡生苗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宣卓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