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商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元水与徐大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元水,徐大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442号原告:李元水,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浣东街道李村**号。委托代理人:徐飞彪,诸暨市暨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大炎,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暨阳街道徐家村***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元水与被告徐大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元水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大炎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李元水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大炎的起诉,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元水撤回对被告徐大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依法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李元水负担。审判员 蔡生苗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宣卓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