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商初字第1177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支行与乐清市和诚××机械有限公司、陈××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支行,乐清市和诚××机械有限公司,陈××,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1177号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支行,住所地:乐清市××××号。负责人:徐××。委托代理人:方××。被告:乐清市和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工业区。被告:陈××。被告:倪××。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支行与被告乐清市和诚××机械有限公司、陈××、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支行于2010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乐清市和诚××机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已偿还借款本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680元,减半收取63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张培红人民陪审员包纯纯人民陪审员 叶海丹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