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椒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叶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椒民初字第118号原告:叶某。委托代理人:陈某。被告:徐某。原告叶某为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林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被告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某起诉称:原告早年丧夫后经人介绍认识被告,并于××××年××月××日在椒江区洪家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手续。婚后双方无婚生子女,原告婚前育有一女,被告在2004年9、10月期间,后至2008年4、5月期间将该养女强奸,并被判刑。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令人发指,葬送了女儿的一生,因此无法继续与被告维持夫妻关系,起诉要求: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叶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证据如下:证据1、结婚登记证明书,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证据2、(2009)台椒刑初字第550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因为犯罪被判刑的相关事实。被告徐某答辩称: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要求各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银行存款28700元、金某某一条,以及借给原告兄弟的债权10000元。被告徐某未提供证据。经质证,被告徐某对原告叶某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1,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2,系本院生效判决,该判决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根据以上对证据的认定,结合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叶某与被告徐某于××××年××月××日在台州市椒江区洪家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被告徐某犯强奸罪,本院于2009年9月27日作出(2009)台椒刑初字第550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徐某有期徒刑六年。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后因被告的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了双方间的夫妻感情,原告执意要求离婚,经调解和好无效,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准许。被告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原告予以否认,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共同财产的情况,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叶某与被告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叶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03235,执收单位代码:02001。]代理审判员 林平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代书 记员 王婷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