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吉0581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20-03-20
案件名称
陈超与吉林省灏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超;吉林省灏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581民初338号 原告:陈超,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被告:吉林省灏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 法定代表人:张伟,总经理。 原告陈超与被告吉林省灏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原告陈超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陈超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782元(已减半),由陈超负担。 审判员 丛志芳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丁玉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