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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吉0581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20-03-20

案件名称

陈超与吉林省灏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超;吉林省灏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581民初338号 原告:陈超,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被告:吉林省灏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 法定代表人:张伟,总经理。 原告陈超与被告吉林省灏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原告陈超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陈超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782元(已减半),由陈超负担。 审判员  丛志芳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丁玉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