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3176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沈甲与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甲,沈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3176号原告沈甲。被告沈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甲与被告苏崇理、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沈乙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处分权,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甲撤回对被告沈乙的起诉。审 判 长 孔庆周代理审判员 郑风雨代理审判员 丁美君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洪金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