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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3176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沈甲与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甲,沈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3176号原告沈甲。被告沈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甲与被告苏崇理、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沈乙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处分权,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甲撤回对被告沈乙的起诉。审 判 长  孔庆周代理审判员  郑风雨代理审判员  丁美君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洪金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