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吴织商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妙青与李星星、上海昌盛电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妙青,李星星,上海昌盛电器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吴织商初字第75号原告:徐妙青,公民身份号码331004198402081835。住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新星村2区117号。被告:李星星,公民身份号码330522198109106510。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长兴县二界岭乡东村村堰角自然村4号,现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九九桥新村328幢301室。被告:上海昌盛电器厂。地址: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闵塔路8号。法定代表人:李桂昌。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妙青与被告李星星、上海昌盛电器厂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妙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18元,减半收取计2109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合计3779元,由徐妙青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燕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吴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