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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镇商初字第163-1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镇商初字第163-1号原告:陈某某。被告:胡某某。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起诉称:2009年8月10日、8月17日,被告因经营需要分别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0万元、100万元,被告承诺于2009年8月25日前还清,利息从借款日起至债权实现前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原告于2009年8月10日、8月17日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了借款。迄今,被告仍未归还欠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70万元,并支付自2009年8月25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本院认为:因被告胡某某涉嫌犯罪,公安部门已立案侦查,本案存在经济犯罪的嫌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磊代理审判员 李 佳人民陪审员 孙霓蕉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代书 记员 辛璐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