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7322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根六与何云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根六,何云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322号原告张根六,男,195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后宅街道新华村2组。被告何云菊,经商,住义乌市后宅街道后傅村4组。原告张根六与被告何云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何云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根六撤回对被告何云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7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陈晓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