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缙商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利中与李来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利中,李来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缙商初字第207号原告:陈利中,建镇大筠村筠北8-6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褚晓兵,缙云县新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来亮,农民,云县五云镇南塘路中巷2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利中与被告李来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利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利中负担。代理审判员 虞徐彬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代书 记员 楼洪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