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青2801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20-04-08
案件名称
青海鑫九田商贸有限公司与胡涛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青海鑫九田商贸有限公司;胡涛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青2801民初294号原告:青海鑫九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红伟建材市场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MA758UT713。法定代表人:裴九田,总经理。被告:胡涛国,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个体,现住甘肃省张掖市。原告青海鑫九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涛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以主体错误为由,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海鑫九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3元,减半收取606.5元,由青海鑫九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贺敏红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李欣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