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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莱执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刘丽娟、烟台力劳思泰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丽娟,烟台力劳思泰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莱执字第437号申请执行人刘丽娟。被执行人烟台力劳思泰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刘丽娟与烟台力劳思泰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4日作出的(2008)莱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丽娟于2009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债权总标的数额1500000元,本院已依法执行债权0元,剩余债权数额15000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09)莱执字第43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并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 立 军审 判 员 高 绪 波代理审判员 唐 茂 群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日波存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