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莱执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邹元阳、周尊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元阳,周尊臣,徐德礼,烟台玉龙泉选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莱执字第663号申请执行人邹元阳。申请执行人周尊臣。申请执行人徐德礼。被执行人烟台玉龙泉选矿有限公司。邹元阳、周尊臣、徐德礼与烟台玉龙泉选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2日作出的(2008)莱商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邹元阳、周尊臣、徐德礼于2009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债权总标的数额125250元,本院已依法执行债权0元,剩余债权数额12525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09)莱执字第66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并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立军审 判 员 高绪波代理审判员 唐茂群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日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