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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莲民一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蔡肇华诉被告西安陆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郝芳岚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肇华,西安陆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郝芳岚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一初字第226号原告蔡肇华,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陆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郝芳岚,女。197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肇华诉被告西安陆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郝芳岚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蔡肇华于201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22.5元。审判长 段 军审判员 郭蓉英审判员 孙晓凤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贾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