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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婺汤商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村合××理处、浙江××村合××理处与被告邵某某、陈某某融借与邵某某、陈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村合××理处,浙江××村合××理处与被告邵某某、陈某某融借,邵某某,陈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婺汤商初字第83号原告:浙江××村合××理处。住所地,婺城区××。法定代表人:章某某。被告:邵某某。被告:陈某某。原告浙江××村合××理处与被告邵某某、陈某某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浙江××村合××理处仅是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合作银行罗埠支行的一个经营网点,并不属于银行的分支机构,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浙江××村合××理处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杨君花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代书记员 钟健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