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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平鳌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林少波与黄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少波,黄小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平鳌民初字第33号原告:林少波,县昆阳镇车站南路82幢5号。委托代理人:黄丹丹,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小峰,鳌江镇贵德村。委托代理人:彭锡奇,浙江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09年12月29日受理原告林少波与被告黄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0年3月8日,原告林少波以由其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少波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少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92.5元,由林少波负担。审判员  陈钦法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黄陈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