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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平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石某与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平民初字第18号原告:石某。被告:陶某。委托代理人:XX根。委托代理人:钱苏锋。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与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超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邹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