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执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乔学宝与陕西兴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学宝,陕西兴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碑执字第258号申请执行人乔学宝,男,1969年9月1日生,汉族,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北路14号省体育厂。被执行人陕西兴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体育北路91号。法定代表人:张占胜,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乔学宝与陕西兴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0)碑执字第258号返还定金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陕西兴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按本院(2009)碑民三初字民事调解书第772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碑民三初字民事调解书第77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费建国审 判 员 曹 坤代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〇年三月一十日书 记 员 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