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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执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乔学宝与陕西兴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学宝,陕西兴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碑执字第258号申请执行人乔学宝,男,1969年9月1日生,汉族,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北路14号省体育厂。被执行人陕西兴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体育北路91号。法定代表人:张占胜,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乔学宝与陕西兴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0)碑执字第258号返还定金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陕西兴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按本院(2009)碑民三初字民事调解书第772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碑民三初字民事调解书第77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费建国审 判 员 曹 坤代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〇年三月一十日书 记 员 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