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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奉商初字第1940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林××与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1940号原告:林××。被告:胡××。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诉被告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于201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撤回诉讼。本案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林××负担。审 判 长  江佩阳审 判 员  戴亚忠代理审判员  郭建标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代书 记员  蒋婧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