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甬东催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常州市××××有限公司、高某某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州市××××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东催字第4号申请人:常州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天××区劳动中路××-18a19。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申请人常州市××××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9年12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常州市××××有限公司遗失的出票日期2009年11月3日,票据号码06272592,票据出票人宁波喜尔美厨房用品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龙山飞鸿胶木制品厂,该份汇票经多次背书,现持票人为常州市××××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人民币50000元,付款行为宁波银行灵桥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常州市××××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震宇审 判 员 陈孔奇审 判 员 胡海国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代书记员 丁淑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