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建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黄思萍诉被告刘金勇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民初字第230号原告黄思萍。被告刘金勇。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思萍诉被告刘金勇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思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思萍负担。审判员 张中新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周丽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