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执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李福琴与西安市水利建设工程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碑执字第275号申请执行人李福琴,女,1958年9月3日生,汉族,住所地本市朱雀大街北段122号。被执行人西安市水利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朱雀大街北段100号。法定代表人:王长随,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福琴与西安市水利建设工程总公司(2010)碑执字第275号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福琴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6)碑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费建国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