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余陆商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洪某某与舒某某、吕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某,舒某某,吕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余陆商初字第43号原告:洪某某。委托代理人:管某某。被告:舒某某。被告: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某诉被告舒某某、被告吕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某某于201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舒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舒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某撤回对被告舒某某的起诉。审 判 员 朱朝晖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代书记员 范 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