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刑二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刘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刑二初字第55号公诉机关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09年6月23日被抓获,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时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二刑诉(2010)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岳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的粤Z××××港货柜车从皇岗口岸报关入境时,被海关工作人员在该车车厢内左前部电木粉货物底层当场查获未向海关申报的集成电路等货物11箱。经深圳海关审单处计核,上述货物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249207.55元。据此,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认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刘某某系受人雇请夹藏走私货物入境,属从犯;2、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综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刘某某减轻处罚。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系东莞××电子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司机,为该公司从事粤港两地运输业务。2009年6月19日,刘某某接到××公司通知将于6月23日从香港运输电木粉、尼龙塑胶切片等一批货物入境,”健仔”(另案处理)得知后,即要求被告人刘某某为其夹藏一批集成电路(共十一箱)带至东莞市,报酬为5500元港币,刘某某表示同意。2009年6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粤Z××××港货柜车从皇岗口岸报关入境时,被海关工作人员在该车车厢内左前部电木粉货物底层当场查获未向海关申报的集成电路等货物11箱。经深圳海关审单处计核,上述货物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249207.55元。证实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一、物证、书证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检查记录表、查获清单、查验记录表,证实本案的查缉经过。2、走私物品、作案工具照片,由被告人刘某某予以确认。3、司机签证本、载货清单、报关单、申报货物发票、装箱单,证实被查获的集成电路十一箱被告人刘某某未向海关申报,该批货物也并非××公司所有。4、来往香港车辆和驾驶员备案登记表,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系涉案车辆的驾驶员,该车挂靠在西安××运输有限公司名下。5、香港车辆登记文件,证明涉案车辆为东莞××公司老板毕某某所有。6、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扣押的走私货物情况,由被告人刘某某予以确认。7、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人刘某某的身份。二、证人证言:1、毕某某证言,其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系其所有的东莞××公司中港两地司机,6月23日刘某某驾车入境系为公司运输货物,但被查获的集成电路十一箱并非该公司的货物。三、被告人供述、辩解:被告人刘某某对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供认不讳,但辩称该批走私货物系”健仔”委托其夹藏入境,其收取5500元港币报酬。四、鉴定结论。1、检验证书,证实查获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2、偷逃税款证明书,证实该批货物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249207.55元。3、鉴定结论通知书,该通知书被告人刘某某已签字确认,并无异议。以上证据经控辩双方当庭质证,查证属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入境,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249207.55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某系受他人雇请驾车夹藏货物入境,只领取少量报酬,并无直接组织货源,亦不参与分赃,故可以认定其为本案的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23日起至2011年6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查扣的走私物品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魏国儿代理审判员 吴 南代理审判员 黎 峰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费娅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