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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路民初字第2193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孙某某、孙某某为与被告台州市××航空管理局劳动争议纠与台州市××航空管理局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孙某某为与被告台州市××航空管理局劳动争议纠,台州市××航空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路民初字第2193号原告孙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罗某某。被告台州市××航空管理局,住所地台州市××东××大道。法定代表人戴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梁某。原告孙某某为与被告台州市××航空管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罗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某起诉认为,原告自1993年11月经招工进入被告单位从事场务工作,双方未订立过劳动合同,2005年10月,被告单方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期间被告一直未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以及住房公某某。2009年11月3日,原告向台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不予受理。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给予原告经济补偿、赔偿合理的工资损失以及缴纳四险一金。原告在解除劳动关系前每月工资为950元,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3650元、额外经济补偿金6825元、赔偿未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工资损失1187.5元,并为原告补缴自1993年11月起至2005年10月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以及住房公某某,若不能补缴,则赔偿相应的损失。被告台州市××航空管理局答辩认为,原告自1994年2月进入被告单位从事临时工,2005年10月份,原告辞职离开被告单位,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原告要求被告为其补缴四险一金没有法律依据,且原告申请仲裁已经超过了劳动仲裁时效,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孙某某自1994年2月起至2005年10月一直在被告台州市××航空管理局从事场务工作,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被告亦一直未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以及住房公某某。2005年10月份时,原告离开被告单位,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2009年11月3日,原告向台州市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当日该委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另原告离开被告单位时月工资为950元。上述事实有被告提供的工资账册、原告提供的台州市劳动争议委员会不予受理的通知书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自1994年2月起至2005年10月一直在被告台州市××航空管理局从事场务工作,双方虽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的劳动关系。2005年10月底时,原告离开被告单位,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三项“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规定,本院确定本案发生劳动争议的时间为2005年10月份。原、被告发生劳动争议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尚未施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仲裁时效不应适用该法规定,应适用此前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对仲裁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在2009年11月3日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而发生劳动争议时间为2005年10月,已经超过60日的仲裁时效,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仲裁时效中断,据此,原告的请求依法不能成立。为维护稳定的社会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审 判 长  林日乾审 判 员  张秀敏代理审判员  张凯水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代书 记员  林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