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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柯商初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叶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叶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1223号原告:罗某某。被告:叶某。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叶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5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因按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叶某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本院依法于2009年12月3日进行公告,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罗某某诉称:2007年9月10日,被告叶某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25000元整,约定于2007年11月20日归还,还款日期届满,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至本院。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借款人民币25000元整。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借条一张,证明原告借款给被告人民币25000元的事实。被告叶某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也未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可靠,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庭审中原告的陈述,以及认定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07年9月10日,被告叶某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25000元整,约定于2007年11月20日归还,还款日期届满,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叶某向原告罗某某借款25000元,原被告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借款到期后,被告叶某没有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显属违约,原告诉请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叶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其怠于行使自身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理应由其自身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叶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内归还原告罗某某借款人民币25000元。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叶某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海声审 判 员  邓 建代理审判员  余建华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陈海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