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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4执2351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20-04-08

案件名称

陈荣阳与余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陈荣阳;余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渝0104执2351号申请执行人:陈荣阳,男,汉族,1987年09月23日出生,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余涛,男,汉族,1971年04月17日出生,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执行陈荣阳与余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作出(2019)渝0104民初3979号民事判决书:一、余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陈荣阳欠付货款118323元、截止2019年2月3日的欠付货款利息6463.63元、律师费5000元,合计129786.63元;二、余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陈荣阳以欠付货款为基数,自2019年2月4日起至本息还清时止,根据年利率24%计算的欠付货款利息。上述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投资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0年3月9日,申请人的债权全部未得到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印志林人民陪审员  彭榜惠人民陪审员  杨志芳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余荣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