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2943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金××与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金××;罗××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2943号原告:金××。330227195203042746),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东钱湖镇陶公村6组9号。委托代理人:胡××。委托代理人:赵××。被告:罗××。332626198012102217),汉族,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宁波市鄞州××镇钱××人家社区居委会,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与被告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公告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负担。审 判 长 陈建军审判员朱银春代理审判员 郑 秋 妍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代书 记员 阮 雪 蕾 来源: